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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 (2)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农村食品日常监管力度
  (七)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农兽药登记使用制度,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农兽药合理使用准则和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等良好农业操作行为规范,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建立健全覆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去向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同时,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八)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农村集体用餐管理措施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抓紧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食品大型生产经营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将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集中消费场所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围绕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食品等重点品种,针对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换包装再销售等突出问题,加大以农产品主产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措施,规范餐饮加工操作人员的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和健康管理、食品原料来源以及卫生环境,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九)强化农村食品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和面向农村销售食品的批发市场、农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等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的区域为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基层蹲点调研、随机抽查等工作模式,及时发现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制定问题和解决措施清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清单式监管,及时消除隐患。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深入调查核实和依法处置,主动回应农民食品安全方面的诉求和关切。

  四、加强规范引导,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投入力度,充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装备和监管资源配置,配备日常检查、市场抽检、样品检验所必需的设备;监督指导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配合和衔接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要求,将包括生产经营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和食用农产品、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的抽检职责作为保障食品安全重要职责,科学划定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职责、目标和要求,并在监管网格内进行公示,建立并不断完善网格化监管方式。实施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综合改革的地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各部门间、区域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凝聚齐抓共管合力。

  (十一)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和广大农村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适时曝光查处的农村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支持和发挥好各级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渠道作用。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大力发展农村舆论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各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用农产品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处理好政府、企业、社会的关系,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食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至少每季度要公布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重点整治、抽检监测、监管执法等有关情况。食品安全办要定期汇总、上报、考核和公布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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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2014-3-13)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中央宣传部 ...(20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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