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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税务师英文为: Tax Advisor (简称TA)

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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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2-4-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9-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1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2009-1-15)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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