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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2)

  7、严格执行工本费收费标准。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8、提供临时身份证明服务。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3、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通过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建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1、设立丢失招领窗口。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2、规范丢失招领程序。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为切实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便利广大官兵工作、生活,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明确职责任务,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便利,为群众安全使用居民身份证创造条件。

  (二)落实工作保障。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涉及系统建设、设备配备、宣传发动等诸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落实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和技术保障。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流动人口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现有技术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抓紧编制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经费预算,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经费装备支持。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骤,把职责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岗位,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人员培训,熟练掌握具体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规范、平稳推进。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全面阐述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要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把这项顺民意、惠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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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10-29)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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