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推介表扬。
第二十二条 对B级信用供应商,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平均分。
初次参加国税系统批量采购、电子采购供应商,视同B级信用。
第二十三条 对C级信用供应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及竞争性磋商评审中对应“信誉”项中得最低分;
(二)对其进行约谈,敦促整改;
(三)连续3年被评为C级信用供应商,责令其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中退出。
(四)连续3年被评为C级信用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批量采购、电子采购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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