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5〕104号


各人身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反映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情况,满足对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需求,我会对《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从2016年4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年年度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试行)》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业务联系人:朴雅琳 010-66286568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

   翟保兴 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1月17日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一、总体说明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等方面。此外,统计内容还包括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具体包括13张报表。其中,表1至表12为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表13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报表。具体填报内容如下:

  表1: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的数量、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参与计划员工及其变动情况。

  表2: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计划类型受托管理业务的首年缴费和后续缴费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3: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地区分布情况。

  表4: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地区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5: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行业分布情况。

  表6: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行业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7:受托管理业务统计表(按参与企业控股类型),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在不同控股类型参与企业的分布情况。

  表8:账户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账户管理业务企业及个人账户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账户数、个人账户数及本期待遇支付。

  表9:投资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的组合及缴费情况。

  表10:管理费收入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费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和投资管理费收入情况。

  表11:管理资产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资产、投资管理资产情况。

  表12:投资收益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收益情况。

  表13: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除企业年金业务外,具有委托管理性质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二)报送单位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养老保险公司、除养老保险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我会报送上述报表。

  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无需报送。

  (三)报送频度和报送时间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保险机构应于季后1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四)报送方式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报送。

  创新系统访问地址:http://10.254.1.67。创新系统的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等帮助文档可在登录创新系统后下载。

  (五)测试要求

  自2016年3月1日至3月15日,已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可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

  (六)报送要求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企业年金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7-12-1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