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
(三)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区位优势明显地区或城镇规划区,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通过异地兴建、联村共建等多种形式,增加村集体资产和物业经营收入,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
(四)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鼓励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转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强村带弱村、村企联手共建、政府定点帮扶、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元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与其他经济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不断探索和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各试点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村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层级,本着因地制宜、合作高效、就近就邻的原则,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试点单元,每个试点县(市)至少选择10个以上的行政村,重点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并推进行政村区域内的土地股份合作联社发展。在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过程中,加强同乡镇经济发展在市场、品牌、产业、劳动力等方面的联动与合作,发挥乡镇经济联城带村的龙头作用。同时,注重推进一二三产业在乡域、县域内的融合发展,培育主导产品品牌,提高产业外部竞争力。
三、配套政策
(一)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我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由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农村自治组织制度共同构成。加强村级集体经济体制机制创新,就是要探索村集体资产、劳动力、管理等生产要素的集约化、组织化、效率化实现形式,做实集体经济组织,创新统一经营形式,探索股权化管理方式,夯实集体经济基础、激活集体组织活力、充实集体经济功能,发挥村集体在农村治理中的稳定器作用。依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探索财政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村集体。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村集体持有、管护和作为村集体股权的政策措施。在贫困村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股份,建立股权扶贫机制。
(二)完善村集体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细化内部责任,加强内部经济核算,严格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使用,确保村集体成员共享增值收益。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积累机制,完善村集体公益金、公积金制度,支持农村公益、扶贫济困等事业发展,增强村集体自我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村集体治理结构,探索政经分离,实行稳健经营,加强民主管理,规范村级财务公开,自觉接受村集体成员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政策综合支持效力。鼓励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及资金项目向试点县、试点村倾斜。对村集体领办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业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统筹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支持试点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村公共服务投入,探索通过政府优先购买村集体提供的相关服务,不断提高村级公共服务质量和能力。落实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土地政策扶持,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组织实施
2016年,中央财政选择13个省份开展试点。在原有浙江、宁夏2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各试点省份要高度重视,将这项试点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二是各试点县(市)要加强对试点村主导产业规划、土地流转、招商引资、人才培训、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指导和提供市场拓展、品牌推介等方面的服务。三是各试点行政村要做好土地流转协调、村民动员组织、调处村组关系和引资合作服务等工作,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周密制定方案。各试点省份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竞争性立项等方式,确定部分县(市)开展试点。试点县(市)选择条件:一是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试点的强烈意愿。二是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集体成员有意愿、有要求,相关部门能够密切配合。三是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具体规划,财政能够给予必要的支持。各试点省份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连同试点县(市)的具体试点方案一并报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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