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
试点方案要明确试点的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拟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地方各级财政拟安排资金情况及资金使用方向等,特别是要包括以下内容:试点村名称、地址、人口、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资源情况、经营性资产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集体拟发展的经济类型、经营组织管理方式、投资赢利模式及预期收益水平、经营收益分配机制等经营管理情况;村集体成员对项目发展意愿或经过一事一议决策机制议定情况;地方及村集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或情况。
(三)加大支持力度。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问题及成效、下一阶段工作重点,特别是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报送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围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适度规模经营、地方资金保障、体制机制创新、可复制推广性等内容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激励约束和进入退出机制,确保改革试点有成效,资金使用有效益。要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的优势,加强试点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扶持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违纪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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