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3)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公告 / 交通运输部(2015-4-20)
·关于印发“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1-9-14)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08-4-24)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8-4-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