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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8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当地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代售印花税票者 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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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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