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5年11月14日
附件: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教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为资源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关省份,由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主要分配因素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等事业发展情况、人均可用财力、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省级申报材料获得。
第七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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