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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全省资金安排与分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效益和有关建议意见等。上年度省本级财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计划及时间表,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当年预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预算发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并将预算发文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严禁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应当优先支持未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的学校;资源中心应当设立在30万人口以下且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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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8)
·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9-2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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