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社区档案应当依法保持齐全完整,不得随意将社区档案拆散、重新组合。
第十八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居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有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泄密等情况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一级
类目
二级类目
顺序号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文
书
材
料
社区党群管理及社区管理类
1
上级针对本社区设立、撤并、调整、更名、社区干部任免的通知、批复等文件材料
永久
2
本社区组织简介、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印信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3
本社区党组织会议、居民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要、记录、讨论通过的决议、规定等
永久
4
本社区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居民会议、团组织会议、妇联组织会议等重要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纪要等
永久
5
本社区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的典型材料、交流材料、代表发言材料、简报等
30年
6
本社区召开的民主恳谈会、居民听证会、民主协商、矛盾纠纷调解、民情民意反映等一般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总结、纪要等
10年
7
本社区召开的一般会议的交流材料、代表发言材料等
10年
8
本社区开展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9
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社区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本社区工作汇报材料
10年
10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11
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类组织的换届选举材料、上级批准或登记备案材料
永久
12
本社区专项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如各类创建活动等)
30年
(2)一般的(如精神文明教育、文化艺术、全民健身、科普教育、环保宣传教育、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等活动)
10年
13
上级颁发的关于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文件材料
(1)法规政策性文件
30年
(2)规范性、一般性文件
10年
14
本社区的请示和上级针对本社区各项工作的批复、批示
(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15
本社区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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