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并制定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
(二)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主要包括: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以及建造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或高能效示范船。
(三)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以及支持渔业发展的其他重点方面。
第四条 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用于中央航运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的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其他内河船拆解改造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东部省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比例为5:5,中部省份(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比例为6:4,西部省份(陕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比例为7:3。
用于新建内河示范船以及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地方财政增加资金投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用于内河船拆解、更新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用于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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