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国籍、营运资格等注销手续。

  第七条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融资租赁回购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新建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建造完成并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远洋运输船舶,具体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

  (三)新建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对应计算。

  (四)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我国加入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5万元;船舶总吨以拆解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 驳船为0.6,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轮为1.5。

第三章 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补助标准

  第十条 拆解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干散货船为1.0。

  第十二条 拆解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3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广东、广西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西江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十四条 拆解内河老旧运输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第十五条 内河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3)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5-2-28)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2-24)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9-5)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