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内河通航水域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附4)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3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四章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
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第二十七条 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15。
第二十九条 渔船更新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二)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拟更新改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第三十条 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不享受补助。
第三十一条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实行上限控制,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16。
第三十二条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人工鱼礁建设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功能区划与渔业发展规划。
(二)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固定的深水养殖区域,具有一定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深水网箱推广补助。优先安排已经投保养殖设施保险和淘汰普通网箱项目。
(三)渔港标准化改造应为农业部公布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中确定渔港和避风锚地。
第三十三条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实行上限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17。
第五章 海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在政策实施期内,船舶所有人在完成海船拆解后建造新船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船舶新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完成船舶拆解后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拆解海船后不新建以及新建海船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共有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海船船舶所有人在对船舶进行拆解前,应填写《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附5),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名称与《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记载的船舶经营人一致,下同)、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船舶的有关证书向其所在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船舶所有人所在地与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的,船舶所有人应按前款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附5);
(三)海船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该船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
(四)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海船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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