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6)
第四十八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补助资金申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内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示范船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12、附13)。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签订完协议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即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改造或建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属于内河船改造的,应提交重新核发的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新建示范船的,还应提供经核准的《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9)、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新建内河示范船补助申请表》(附14)。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还应提供《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交水发〔2014〕144号)中要求的技术认定意见。
第五十条 《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10)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参与现场监督的部门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五十一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条件的内河船改变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应到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迁移证明。
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对有关注销手续后,向内河船转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船舶迁移证明,并将有关变动情况逐级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内河船转让后,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凭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和船舶迁移证明到转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迁入手续。未能提供船舶迁移证明并办理迁入手续的,不得享受补贴。
第五十二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河船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请的补助资金数额及拟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数、总吨位。
第七章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
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十三条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船舶所有人向其所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补助渔船统计、补助额度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抄报省级审计部门。
(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以县为单位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测算。
(四)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渔船补助审核情况、相关任务完成、资金测算等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渔船报废拆解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渔船报废拆解和地方渔业规划情况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要求一并上报。
第五十五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后,结合渔船动态监管系统和日常调研情况,重点核查渔船动态变化情况,防止突破“双控”要求。同时,结合全国减船、建船规划及任务完成情况,审核和测算渔船(含报废拆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建议数,于每年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八章 海船、内河船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资金预拨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将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前应经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抄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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