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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5号



  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文字说明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12月20日



(图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2/20/content_10456.htm


(此图为缩略图,点击图片进入原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行政区域界线文字说明

  为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面积明确为85平方公里。同时,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珠海市边界之间的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用于兴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边检大楼配套设施的地段,划归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行政区域调整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包括陆地和海上两部分。
  一、陆地部分
  陆地部分由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和鸭涌河段两段组成。
  (一)关闸澳门边检大楼段。
  1.由关闸广场与马场北大马路交界处以北围墙北侧1号点(北纬22°12′55.53″,东经113°33′03.33″)起,向西北沿弧状围墙北侧,经2号点(北纬22°12′55.88″,东经113°33′02.80″)至3号点(北纬22°12′56.39″,东经113°33′02.60″),再向北沿围墙东侧直线延伸至关闸澳门边检大楼附属楼顶东北角的地面正射投影点4号点(北纬22°13′01.33″,东经113°33′03.05″);
  2.由4号点沿直线至关闸澳门边检大楼东北出入通道北端5号点(北纬22°13′00.96″,东经113°33′00.01″);
  3.由5号点沿关闸澳门边检大楼弧状北墙的平行线,依次经6号点(北纬22°13′00.24″,东经113°32′58.75″)、7号点(北纬22°12′59.81″,东经113°32′57.12″)、8号点(北纬22°12′59.82″,东经113°32′55.51″)至关闸澳门边检大楼西北出入通道北端9号点(北纬22°13′00.24″,东经113°32′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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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 国务院(2015-3-3)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2013-8-30)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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