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附件1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1.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1.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1.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1.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1.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1.1.10 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1.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1.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1.2.3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1.2.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
1.2.5 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
1.2.6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1.2.7 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1.2.8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2.9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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