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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

  对外实施协议应规定中、外双方的合作方式、管理程序和实施全过程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采购结果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明确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组织所供物资的生产采购、仓储包装、检验检疫和运输,按期完成物资交付,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物资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不得在签订供货合同时擅自改变采购承诺。

  总承包企业建立并执行产品收货前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确保援外物资质量。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物资的仓储和包装,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项目下产品的质量及安全。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的全程运输,并支付所有运费。总承包企业应妥善保管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在物资启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援方指定收货人、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

  因不可抗力或外方需求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运输方案的,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务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总承包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总承包企业承担有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后,应及时与受援方办理物资交付手续,确认物资交付的数量和实际运抵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配套技术服务任务,包括选派技术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组织开展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接待受援方技术人员来华实习培训等。

  总承包企业应保证实施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项目实施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及受援方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突发事件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整理、妥善保存项目资料。在物资对外移交一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物资项目项下所供物资交付受援方并完成政府间立项协议及对外实施协议规定的中方义务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及时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其中,需要提供后续技术服务的项目,可在所供物资交付受援方并完成所需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等主要技术服务工作后,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项目完成政府间移交手续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第五章 进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一般在立项阶段根据合理进度规划确定项目实施期限。

  受援方对缩短项目实施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商务部将特殊期限及由此产生的配套措施(如改变运输方式)和额外投资一并纳入立项范围与受援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政治外交风险和不抗力风险等非企业责任原因,且相关总承包企业已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应对不利情况,仍导致项目的实施期限不能实现约定进度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与总承包企业调整合同进度。

  总承包企业应提出合同进度调整方案报项目管理机构,经项目管理机构与实施企业协商一致后,通过合同调整程序签订补充合同规定。

  合同进度调整超出项目对外实施协议规定期限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补充对外实施协议。

第六章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总承包企业承担项目的质量责任,保证所供物资符合合同约定和采购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物资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数量、生产厂商和包装方式等实质性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总承包企业的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所供物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无缺陷质量保证期由商务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在立项阶段分产品设定,并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立项要求和采购结果,在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中与总承包企业明确约定。

  无缺陷质量保证期自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合同指定交付地点之日起算。

  在无缺陷质量保证期内,非因受援方使用或保管不当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总承包企业应及时修复、更换和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无缺陷质量保证金保函,并承担保函费用。保函金额不低于所保证产品货值的10%,保函期限应按产品质量保证的最长期限设定,但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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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12-9)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10-29)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4-11-15)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11-6-8)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 商务部(2011-3-25)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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