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
第三十二条 对于项目项下有长期维护和维修服务要求的大型机电设备等产品,总承包企业应在立项阶段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确保受援方在当地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对于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且未列入中方技术服务范围的维护和维修服务费用,由受援方按商业化原则承担。
总承包企业对所供大型机电设备提供长期维护和维修服务的具体方式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供货企业在受援方当地设立服务网点,或长期授权受援方当地合作机构,或第三国技术服务网络覆盖受援方等。
项目管理机构应监督总承包企业编制并向受援方提交所供大型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手册,详细说明所供大型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期限、维护保养条件和费用承担、正常使用操作指南、异常情况处理以及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当地厂商信息及联系方式等。维修保养手册须用中、外文对应编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总承包企业应定期跟踪受援方对大型机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评价,并向商务部及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反馈。
第七章 监 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承担监造任务的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或供货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和设备制造单位质量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进行非标设计或有特殊建造需求的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重大设备等物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商务部下达的物资项目管理通知要求组织实施监造。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造原则上采用独立第三方监造的方式,监造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采购结果,与监造单位签订委托监造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造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选派监造代表组驻厂监造,严格履行监造职责,并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造代表组应编写监造工作实施细则,对设备制造、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监造工作简报,并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和相关设备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监造代表组的工作,提供监造所需标准、图纸及检验记录等资料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商务部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项目风险承担机制,明确界定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规范风险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风险、业主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经营性风险。
政治外交风险是指政治外交变动或政策性调整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国与国战争和涉核战争;中国与受援国外交关系变化;受援国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动或政策调整等,风险责任由商务部承担。
业主责任风险是指由于商务部的责任或经商务部同意承担受援方责任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风险责任由商务部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对项目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援国国内战乱、罢工、暴乱、民众骚乱等突发情况,风险责任由项目实施单位和商务部分担。
经营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动或总承包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对项目造成的影响,包括投标报价以外的物价和汇率波动等经营性意外,由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通过合同补款方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承担责任。
商务部通过合同约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合理分担总承包企业的不可抗力风险。超出合同约定保险以外的不可抗力风险由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九章 中方代理采购
第四十三条 受援方提出的援助物资需求符合中方代理采购的实施条件,经中方与受援方商定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的,有关实施方式应在中外双方签订的立项协议(或其他政府间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采取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定代理企业。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商定推荐中方代理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在征求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意见后,在受援方当地依法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企业范围内,根据企业资质、项目实施能力及诚信表现等条件确定向受援方推荐的中资企业名单。
有关经商机构监督中方代理企业与受援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中方代理采购的项目,由受援方选定产品,明确品牌、规格型号,与供货商议定或在中方代理企业协助下与供货商议定供货价格和供货条件。
中方代理企业应将受援方确定的物资清单及与供货商议定的供货价格和供货条件等报有关经商机构复核确认。
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中方代理企业签订内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项目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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