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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4)

  第四十七条 中方代理企业按照与受援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按与供货商议定的价格和供货条件等负责采购受援方指定产品,并办理受援方委托的国内运输、仓储等相关事宜。

  中方代理企业完成项目有关任务后,应将拨款申请和各项费用有关单据送经商机构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结算申请复核。

  第四十八条 中方代理采购相关产品的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应列入供货条件,由受援方与供货商落实。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项目实施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诚实守信经营。

  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实施合同对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采取检查等有效方式对项目实施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监管效果。

  第五十一条 项目有关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援外资金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 对于项目项下需从中国境内采购、发运的物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援外出口物资的检验监管和口岸验放制度。

  在中国关税境外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实行采购地检验和验放制度。

  第五十三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评估制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全过程评估。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及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存在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对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影响;

  (二)与总承包企业或供货企业串通、在采购文件发布前泄露拟供货清单内容或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唯一供货产品。

  第五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在参与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

  (二)与其他参与采购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向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的。

  第五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承诺,严重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项目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

  (四)因货物或技术服务质量问题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优惠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物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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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12-9)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10-29)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4-11-15)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11-6-8)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 商务部(2011-3-25)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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