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0)
第八十三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由验收专家组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一)合同履约专项核查。
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责任包括现场技术洽商与变更审批、人员和劳务管理的合规性管理等进行专项评定。
合同履约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认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
全面审阅验收范围内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和检测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技术复核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和检查记录等。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定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三)复核确认。
对于已经工程已隐蔽部位或此前已经中期验收部分的验收结论予以复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破损检查和检测。
(四)实测检查。
通过抽查和核对、观感评定和实测实量相结合,按项目划分方式分级验收并评定等级。对于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应提高抽查率。
(五)作出验收结论。
综合上述检查验收结果,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集体讨论、一致意见”的原则作出验收结论。特殊情况有保留意见但不影响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在验收结论中将保留意见予以充分披露。
(六)报告验收结果。
应向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全面汇报验收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会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向项目管理机构专题报告。
第八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验收结论现场编制中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明确质量评定等级和专项评定结果,并对存在问题及后续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现场管理组组长签字后生效。施工技术组组长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现场负责人一般应对验收报告附署签字确认,未附署确认或拒绝附署确认的,不影响上述验收报告的效力。
第八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验收期间整改完毕的问题,由验收专家组作出整改结论并写入验收报告;无法在工程质量验收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由项目管理企业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验收专家组补充作出整改结论。
第十二章 受援方自建项目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为提高受援方的自主发展能力,中方鼓励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组织实施成套项目或成套项目的主要任务阶段。在受援方有明确意愿或中方代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套项目,经与受援方商定,可以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
(一)受援方有完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受援方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能力或接受认可中方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组织实施的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三)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
第八十七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选定实施企业;经双方协商,也可以由受援方在受援方企业范围内选定实施企业。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商定推荐实施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在征求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和行业组织意见后,根据企业技术资质、项目实施能力及诚信表现等条件确定向受援国推荐的中资企业名单。
推荐的中资企业可与受援方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建立专业分包关系。
第八十八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实施纪要,具体约定受援方自建的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投资控制、监管代表和监管程序以及中外双方权利义务等。
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选定项目管理企业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进行有限监管,确保受援方按政府间立项协议和项目实施纪要完成项目。项目管理企业应编制并执行项目监管计划,主要包括:
(一)按中方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间立项协议监督受援方的招标准备技术工作;
(二)监督受援方的招投标程序,评估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并对招投标结果予以确认;
(三)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控,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四)审核受援方提出的拨款申请;
(五)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在实施有限监管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发现正在或将要发生对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造成重大危害的违约或违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议。如受援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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