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1)
第八十九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资金应依据受援方与实施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签发的拨款申请直接拨付到实施企业账户,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企业和受援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促请受援方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配套成果文件,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办理项目完成确认证书。
第九十一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立项确定的投资预估算对受援方进行投资目标控制。受援方与相关实施企业签订的实施合同总价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支的,超出部分由受援方承担;调减合同价款的,按照调减后的合同价款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十二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不委派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资金审计、巡回检查等其他非派驻方式进行有限监管:
(一)因安全因素无法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赴受援国的;
(二)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费用占项目总成本过大的。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组织实施项目,规范向商务部备案和报批的程序;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月向商务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
商务部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建立项目技术性监督审查制度,依法组织稳定的独立专家队伍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阶段性报送的成果文件进行全过程的专项技术监督,监督重点包括安全性、投资匹配性和立项意图一致性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技术、安全和投资失控问题,出具监督审查意见,并采取措施监督相关责任企业及时纠正。
第九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重大项目巡视检查制度,现场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九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合同对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境内境外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援外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挪作他用。
第九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技术争议处理机制,通过组建项目咨询专家委员会,规范专家委员会咨询、议事和仲裁规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之间出现的合同争议、技术争议和重大质量安全争议进行第三方评审和仲裁,切实提高项目技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十八条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统一指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按一般、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进行处理。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自然日内报告商务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事故处理,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决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在九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造成项目质量事故或形成项目质量隐患,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并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
(六)越权批准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偏离中方和受援方商定的立项内容的;
(七)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擅自变更相关人员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九)未依法管理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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