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2)
项目实施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
第一百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在参与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
(二)与其他参与采购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向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的。
第一百零一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机关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对优惠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成套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解释见附件。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术语解释.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512/20151222145129859.doc
风险准备金系数取值参考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512/20151222145130523.doc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512/201512221452116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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