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5)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企业与受援方对外磋商,并服从项目管理企业的协调。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期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中期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中期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中期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的中期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
在不影响中期验收的情况下,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总结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办理对外技术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详图为基础,结合施工过程的技术洽商和变更以及实际检查验收情况,编制项目竣工图,如实反映工程的最终实物结果。
竣工图应随施工过程使用中、外文及时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编。竣工图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加盖“竣工图”标识,施工技术组组长和竣工图编制人员签章,并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由项目管理组长签字确认。
竣工图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第四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编制项目维护使用指导手册,项目管理企业对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维护使用指导手册须用中、外文对应编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且不得以产品自带说明代替维护使用指导手册。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对外实施协议的约定与受援方共同组织项目的对外技术验收,在双方确认完成对外实施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后签订对外技术验收纪要。
对外技术验收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及时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项目竣工图和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作为政府间移交手续的附件。
项目完成政府间移交手续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第四十六条 除受援方负责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已建成移交的项目提供长效技术支持。
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务部可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中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
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确定。
第五章 中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质量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主材目录》),根据市场声誉、供货保证、境外服务能力等要素明确对外提供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政策导向和推荐原则。
《主材目录》用于指导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承担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在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四)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承担项目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设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确认,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在政府间立项协议规定和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范围内进行分阶段设计,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四)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未设计内容或以规范、图册代替设计的内容;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应符合中国或受援国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不通过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或供应商。
第五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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