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公告(3)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办法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
1.电子电器
1.1家用电器
1.2音视频设备
1.3电线电缆
1.4照明电器
1.5电动工具
1.6电器附件
1.7器具开关及自动控制设备
1.8信息技术设备
1.9电信终端设备
2.儿童用品
2.1儿童文具
2.2儿童饰品
2.3儿童用塑料制品
2.4儿童家具
2.5儿童用纸制品
2.6儿童用皮革
2.7儿童游艺设施
2.8儿童鞋类
2.9儿童纺织品
2.10儿童服装
2.11其他儿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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