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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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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4-24)
·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 外交部等(2012-11-15)
·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 / 国家文物局(2012-2-15)
·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1-9-20)
·关于发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1-8-25)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1-1-5)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 国家文物局(2010-12-16)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文化部(2009-8-10)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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