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527号
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二)用于补助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
(三)用于补助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一条 送地方戏服务,用于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第十二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
(一)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城市社区文化中心免费开放运转经费中央补助通过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
第十三条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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