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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三)流动文化车购置。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维修购置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六条 第六条规定的公共文化其他项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以及中央相关部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分为中央相关部门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

  中央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是指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由其牵头申请并组织实施的,用于支持地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再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金额调整确定补助数额。

  第二十一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区、市)行政区划内的常住人口最新数测算。

  (二)国土面积数(权重10%),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区、市)行政区划的国土面积最新数测算。

  (三)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5%),按国家统计局或民政部公布的各省(区、市)乡镇(含街道)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四)行政村个数(权重15%),按国家统计局或民政部公布的各省(区、市)行政村(含社区)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第二十二条 业务因素及权重

  (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0%),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近统计公布的各省(区、市)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个数以及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测算。

  (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权重20%),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省(区、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最新数测算。

  (三)工作条件因素(权重20%),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工作环境、工作难度等按10分制评价测算。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省(区、市)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区、市)分配因素得分×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省(区、市)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区、市)分配因素值/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省(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分别根据中央相关部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情况核定,相关标准由财政部根据项目内容在分配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确定。

  中央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同意后向财政部申报。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是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地方的奖励,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二)各省(区、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三)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演出补贴等。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省(区、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测算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商同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文物部门(以下统称同级相关部门)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本省(区、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财政部。重点项目原则上每省(区、市)不超过5个,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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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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