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第二十九条 中央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9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测算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部分专项资金预算预计数。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市、县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复文件下达。
(三)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下达。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择机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 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四)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41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同时废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