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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9日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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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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