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4)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第三十二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由负责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C)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的按1日计。船舶在港每24小时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停泊费按表5 编号3(A)规定费率计收。
第三十四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五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三十六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停靠我国多个港口,停泊费在第一个停靠港口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后续停靠港口按表5规定费率的70%计收。
第八章 驳船取送费
第三十七条 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由提供拖轮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驳船取送费。驳船取送费经双方协商可选择下列计费方法:
(一)以驳船重量和取送距离计费的,自港口中心锚地至装卸货物码头,只按重载一次计算,距离在5千米及以内的按表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4(A)规定费率计收;距离超过5千米的按表6编号4(B)规定费率计收。
(二)以拖轮作业时间计费的,按表6编号2规定费率计收。
第九章 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平舱,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特殊平舱费。散货在装舱过程中的随装随扒、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顶尖和为在散货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得收取特殊平舱费。
第三十九条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第四十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特殊平舱费、围油栏使用费,分别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4、编号5规定费率计收。
第四十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仓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特殊平仓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特殊平仓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仓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4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特殊平仓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4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四十二条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特殊平舱费、围油栏使用费,分别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5、编号6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章 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四十四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国际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集装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国际客运港口服务: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头迎送旅客。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四十六条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第十一章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堆存保管费。
第四十八条 堆存保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海港口进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5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内河港口进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2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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