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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5)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5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5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0.30元。
(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5编号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九条 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按表6编号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表6编号1(A)规定费率的30%计收。
第二十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引领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C)规定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二十二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按表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计费吨以上船舶和4000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港内移泊费按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移泊)费附加费。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1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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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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