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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6)
第二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2000计费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300计费吨,其他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500计费吨。
第二十五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六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六章 拖轮费

第二十七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分别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和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规定费率计收。
第二十八条 拖轮计费时间包括实际作业时间和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至作业完毕的时间,由船方或其代理人签认;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的时间,实行包干计算,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综合测算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拖轮作业应按实际作业时间分别加收拖轮费附加费。节假日或夜班的拖轮费附加费应按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2规定费率的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拖轮费附加费按表5编号2规定费率的90%一并加收。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拖轮费收费标准内,可根据服务船舶的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

第七章 停泊费

第三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泊费分别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A)和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3(A)规定费率计收。
(二)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5编号3(B)和表6编号3(B)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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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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