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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9)
(四)存栈货物及全过程均由货方自行装卸的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五)危险货物、冷藏重箱和散装液体货物,按实际存放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
(六)在港口存放的国际过境集装箱(危险货物、冷藏重箱除外),自到达港口的第15天起计收堆存保管费。
(七)因港方责任,不能在原定时间的当天交付货物及集装箱时,自次日起至具备交付货物及集装箱条件并通知货方提货之日的次日止,免收堆存保管费。
第四十九条 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库场使用费。
第五十条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二章 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五十二条 船舶供应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货物。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夜班作业时间是指21时至次日8时时段内连续8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五十六条 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6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1 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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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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