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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6)
第五十八条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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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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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 农业部(2016-6-21)
·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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