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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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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 民政部(2016-8-3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6-8-31)
·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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