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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2)

  三、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一)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为避免地方竞相发债对市场产生冲击,财政部根据债务到期、债务风险等情况予以组织协调,并继续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等工作。

  (二)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发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对“稳增长”和“防风险”的积极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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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0-23)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务院(2014-9-21)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0-10-28)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9)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9)
·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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