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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4)
  材料,是指在生产货物的过程中使用,并且以物理形式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物体或者物质;
  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但是不限于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原产地证书.doc   
2.原产地声明.doc
  3.原产资格申明
4.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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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5-1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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