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
(五)全力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电设施,引导特定行业率先应用电动汽车。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倡导和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同时,要在沿线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群,支持公共服务行业、市政公用单位率先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速度。
要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在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交通组织的情况下,在内部停车位(场)改造安装或建设充电设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根据职责和分工,切实加强对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注重部门协同配合,完善配套政策,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考核监督,统筹有序、全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二)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力度。
要统筹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需要,加强与智能电网、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融合,积极探索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充电设施网络中的应用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运营效率。
(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结合新城新区开发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低碳生态试点城市、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可再生能源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充电设施的规划方法、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等,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和普及。
(四)注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动汽车发展政策、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提高对建设充电设施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吸引更多企业、单位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倡导全社会保护充电设施,引导和培育电动汽车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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