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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
  (十)继续发挥沿海地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配套完备、产业集聚、物流便捷、监管高效等优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东莞、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以及示范企业建设,培育认定一批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有品牌,建设境内外营销网络,拓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沿海地区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
  四、支持内陆沿边地区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一)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国家重点产业布局,支持内陆沿边地区加快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组装产能的转移。鼓励内陆沿边地区基于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因地制宜发展加工贸易。稳妥推进国内外企业将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发结算环节向内陆沿边地区转移,形成产业集群。
  (十二)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推动建立省际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协调机制,重点协调解决信息不对称、配套服务不完善、人才不充裕等问题,加快推动项目落地。鼓励沿海地区与内陆沿边地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产业对接、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合作。
  (十三)支持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发展。加大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承接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承接转移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相关工作。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示范地。
  (十四)研究制定差异化的支持梯度转移政策。在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的前提下,结合国家重点产业布局,研究制定支持内陆沿边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政策措施。
  五、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十五)谋划加工贸易境外合作布局。做好境外合作重点国家和重点行业布局,引导建材、化工、有色、轻工、纺织、食品等产业开展境外合作。转变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方式,支持企业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跨国企业。
  (十六)完善加工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强化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加强与“走出去”重点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质检、人员往来等方面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支持。搭建对外合作平台,组织国内加工贸易企业与重点国家行业对口交流,开展产业对接合作。
  (十七)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合作。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支持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十八)提升中非工业化合作水平。按照循序渐进、重点突破、试点示范的原则,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载体,积极推进中非工业化伙伴行动计划。选择埃塞俄比亚、埃及、尼日利亚、安哥拉、南非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国家重点开展加工贸易产能合作。
  六、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十九)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总结广东省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内销审批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进程。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二十)建立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加快推进商务、海关、质检、税务、外汇等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联网,实现部门联动。在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税收的前提下,适时完善现有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
  (二十一)优化监管方式。加快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等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改进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
  (二十二)加快推进内销便利化。研究取消内销审批,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发挥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平台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支持企业通过开展电子商务等多种方式,拓宽销售渠道。
  (二十三)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积极推进其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推动区内产业升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适时研究扩大试点。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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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2014-3-12)
·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3-12-16)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 / 海关总署(2009-3-16)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 / 海关总署(200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2006-6-14)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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