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5〕106号)
为适应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培养和毕业生录用工作,提升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公安机关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现就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公安队伍。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以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明确公安院校办学定位,突出公安院校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公开公正。公安院校毕业生进入公安队伍,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考工作公平公正。
基层导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主要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岗位,着重满足艰苦边远地区的招警需求,着力解决基层专业人才引进难、艰苦边远地区招警难问题。
规范便捷。根据公安院校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性质,组织全国统一联考,合理确定招考时间,进一步优化招考流程,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进入公安机关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二、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
公安院校教育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应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
建立全国公安院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机制,树立公安教育资源“一盘棋”思想,逐步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的部、省两级公安院校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公安本科院校根据办学资质,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层次警务人才(研究生层次)和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本科层次),也可根据需要举办适当规模的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公安高职(专科)院校承担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试点班干警培养工作,并根据需要举办适当规模的高中起点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
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公安工作需要和公安专业开设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公安院校及公安专业范围。教育部、公安部建立公安专业评价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达不到办学标准的专业应予以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撤销。公安部、教育部结合各公安院校办学特色和优势评建一批重点专业,根据需求为全国公安机关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使各公安院校学科专业布局平衡、优势互补。当地公安院校不具备个别专业培养条件和能力的,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省(区、市)公安院校进行培养。经公安部同意,公安机关委托非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公安专业毕业生,可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
三、严格公安院校招生管理
(一)科学编制公安院校招生计划。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同公安院校培养能力相适应。各省级公安机关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务员局等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以4年为周期测算本地公安机关年度警力需求及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综合考虑自然减员、职位空缺以及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淘汰人数情况,按照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公安机关年度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编制公安院校生源计划,每年招生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师资力量、校舍面积、教学设备等建设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公安院校,应从严控制招生规模。
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部属公安院校(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根据各省(行业)公安机关的需求预测,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重点向尚未设立公安院校和尚未开办公安本科层次教育的省份倾斜。省属公安院校根据各地公安机关需求预测,编制生源计划,适当向边远艰苦地区倾斜。
(二)严格执行公安院校招生政策。加大公安院校招生宣传力度,吸引优质生源报考。严格执行国家考试招生规定,根据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公安机关招警要求调整完善公安院校招生政策,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程序。坚持从严、择优录取,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进行招生,录取时原则上不使用加分项目或降低录取条件。坚持公开透明,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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