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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

  五、监督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所属保监局负责对缴款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保险业监管费的,责令其补缴或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  

3.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  

4.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明细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14930.htm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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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1-20)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保险...(2015-9-24)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8-27)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7)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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