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五)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六)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国务院审定后,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具体收缴,中央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中央企业上交。中央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中央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八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五章 决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中央部门根据其监管(所属)中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中央部门、中央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中央部门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批复决算。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对中央部门、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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