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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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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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