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2)
(三)买方企业拒不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合同终止的,由粮食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粮食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或未按政策规定操作,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任务。
(五)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对本辖区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将违规企业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政务网站公告,相关情况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备案。联席机构成员单位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在申领贷款、投资政策优惠和政策性收储资格等方面的管控,形成监管合力。
四、其他
定向销售或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