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
第十三条 援外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是援外采购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援外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预算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执行人不得以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援外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实施需要的项目;
(二)因专业特点不能提前统一确定竞争性技术要求或实施方案的援外人力资源项目、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任务;
(三)经公开招标,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两家且履行采购方式变更程序的项目。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参与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符合第一款第(三)项情形规定的,参与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单位可为两家。
第十六条 援外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只有一家单位可以承担的项目;
(二)属于原项目的延续性内容等情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项目实施企业继续承担,否则将影响项目实施效果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三)政府采购预算限额标准以下的援外采购项目。
项目公开招标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一家的,履行采购方式变更程序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援外采购项目依据本规定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执行人应在报送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具体列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经商务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政府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采购执行人依据本规定需要变更政府采购计划列明的采购方式或对新增援外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执行人应在确定调整采购方式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商务部。商务部每年五月底前和十一月底前分两次汇总编报政府采购调整计划时具体列明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报财政部审批。
采购执行人应当对临时变更采购方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援外采购项目依据本规定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执行人应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公示三个工作日,特殊紧急情况公示一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援外采购项目名称和概况、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名称和地址等。
其他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采购执行人提交书面意见。采购执行人收到公示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采购执行人在完成援外采购项目的内部准备并依据本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
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援外采购项目概况;
(二)采购需求;
(三)采购预算金额;
(四)采购方式和资格审查方式;
(五)采购时限;
(六)评审办法;
(七)其他特殊要求。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通知应列明单一来源采购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采购过程中需对采购通知事项作出调整或补充的,采购执行人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援外项目补充采购通知。
采购执行人应当对采购通知规定内容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援外采购项目接受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在采购通知中予以明确,并对联合体组成方式及其成员资格应当符合的资格审查条件作出规定。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指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援外采购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援外采购项目投标。
第二十一条 采购执行人应依据援外项目立项协议、商务部批准的立项建议书和后续实施管理要求研究确定援外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准确反映和充分披露前期技术准备的各项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援外政策。
除依据本规定设定具体援外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外,采购执行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方式对参与采购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五章 公开招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开招标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执行人应当根据援外采购项目的特点具体确定资格审查方式。
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援外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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