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4)
投标单位在标前现场考察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采购执行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答疑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书面答疑要求逐项予以书面回复,采购执行人应予配合。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还可组织所有投标单位召开开标前答疑会,采购执行人应当派人参加标前答疑会。
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书面答疑回复应当全面、准确、无歧义,书面答疑回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不足十五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书面答疑回复对已发出的援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在援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推迟开标或因自身工作责任导致推迟开标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全面、准确、无附加条件的响应。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的有效期限,一般不短于6个月。
第三十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应拒收。
第三十八条 在援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密封,作为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正式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根据援外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交由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开具。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以一方名义提交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援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宣读文件的主要内容。援外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可自愿派代表参加。
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记录开标过程,留取全过程影像资格,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有效送达投标文件的单位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采购执行人,由采购执行人依据本规定做出变更采购方式的决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继续组织后续评审。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五人以上、九人以下单数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援外采购项目评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设组长一名,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援外采购项目,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评标技术需要或抽取需要,采购代理机构经报采购执行人批准,可采取主管部门推荐、定向邀请等其他方式确定或补充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并将专家名单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合格后加入专家库。
商务部、采购执行人所属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援外采购项目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援外采购项目评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在评标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按评标议事规则尊重集体决定;
(三)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采购执行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处理招标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五条 对于资格后审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首先对投标单位送达投标附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再交付评标委员会参加后续评审。
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送达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继续对投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标验证,初步确认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响应标验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判定为无效投标,不再交付评标委员会参加后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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