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6)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无有效送达投标文件的;

  (三)送达投标均未通过资格审查或响应标验证的;

  (四)送达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五)采购任务因故临时取消的。

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于竞争性谈判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位(以下简称竞谈单位):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紧急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提前拟定资格报名条件,在相应类别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通过限时公开报名及资格排序方式形成五家(含)以上候选单位名单,从中随机抽取确定三家(含)以上竞谈单位,报采购执行人批准后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二)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性特点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委托具备行业代表性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国性商协会或其他公益性社会中介组织推荐形成五家(含)以上候选单位名单,从中随机抽取确定三家(含)以上竞谈单位,报采购执行人批准后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三)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经公开招标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两家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确定两家投标单位为竞谈单位,报采购执行人批准后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第五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以及采购文件范本、援外项目实施合同范本和采购评审工作规则的各项规定编制援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竞谈文件),并报采购执行人批准。

  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

  (二)竞争性谈判须知(包括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四)援外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

  (五)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六)合同范本;

  (七)谈判程序和评审办法;

  (八)提交竞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评审的时间及地点。

  除上述外,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还应明确谈判过程中可以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相关条款。

  第五十八条 竞谈单位凭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免费领取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

  第五十九条 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发出之日起至谈判单位首次提交援外采购项目竞谈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六十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竞谈单位对竞谈文件有疑问的,可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答疑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竞谈单位的书面答疑要求逐项予以书面回复,采购执行人应予配合。

  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书面答疑回复应当全面、准确、无歧义,书面答疑回复应在竞谈文件要求提交竞谈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通知所有竞谈单位;不足三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顺延提交竞谈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书面答疑回复对已发出的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竞谈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竞谈单位应按照竞谈文件要求编制竞谈响应文件,并对竞谈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竞谈单位应在竞谈单位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竞谈响应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送达指定地点。

  第六十二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应按竞谈文件规定随竞谈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保证金保函,具体提供方式参照投标保证金保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组成三至七人奇数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负责援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和评审。谈判小组专家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设组长一名,谈判和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首先对竞谈单位送达的竞谈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初步确认竞谈响应文件符合竞谈文件要求。经审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竞谈响应文件,应判定为无效响应,不再交付谈判小组参加后续评审:

  (一)未按规定加盖企业公章的;

  (二)未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

  (三)竞谈响应文件与竞谈文件规定格式严重不符,或未对竞谈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四)未按竞谈文件要求提交竞谈保证金保函的;

  (五)竞谈文件明确规定应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

  对于通过审查的竞谈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其竞谈响应文件正式交付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和评审。

  第六十五条 除经公开招标有效投标单位只有两家的情况外,实际交付谈判小组谈判和评审的竞谈单位只有两家的,或谈判小组在后续谈判和评审过程中进一步确认对竞谈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竞谈单位只有两家的,采购代理机构报经采购执行人批准后,可与该两家单位继续进行谈判。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6-5-2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