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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7)

  第六十六条 在援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对于提交评审的竞谈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错误的问题,可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竞谈单位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

  第六十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竞谈单位分别就援外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进行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但不得变动竞谈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报采购执行人批准。

  对竞谈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谈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竞谈单位。

  竞谈单位应根据竞谈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竞谈响应文件。

  第六十八条 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已详细列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援外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应当要求竞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和相应承诺。最后报价是竞谈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应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两家以上单位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和相应承诺。

  第六十九条 援外采购项目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在竞谈文件中公布。

  谈判小组严格依据援外采购项目竞谈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提交评审的竞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两至三名成交候选单位,并按顺序排列。

  第七十条 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根据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日期和地点;

  (二)竞谈单位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谈判程序和评审办法;

  (四)谈判和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

  (五)评审结果;

  (六)推荐成交候选单位及其排序;

  (七)最终评审结果建议。

  第七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正式提交采购执行人。

  采购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审定援外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单位,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十二条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报采购执行人同意后终止竞争性谈判,并通知所有竞谈单位:

  (一)出现影响竞争性谈判公正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送达竞谈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三)送达竞谈响应文件均未对竞谈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四)采购任务因故临时取消的。

  第七十三条 援外采购项目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具体采购程序按照竞争性谈判程序执行。

  第七章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援外采购项目,采购执行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以及采购文件范本、援外项目实施合同范本和采购评审工作规则的各项规定编制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报采购执行人批准。其中,援外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办法由采购执行人制订并在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中明确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援外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

  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应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至少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一来源采购邀请;

  (二)单一来源采购须知(包括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单一来源采购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四)援外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

  (五)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六)合同范本;

  (七)评审办法;

  (八)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评审时间及地点。

  第七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执行人在援外采购项目采购通知中列明的联系方式,通知单一来源采购单位领取采购文件。

  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单一来源采购单位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在规定送达截至时间前,将报价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送达指定地点。

  第七十七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单位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随报价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保证金保函,具体提供方式参照投标保证金保函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援外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的评审办法可分为标底制和市场询价两种方式,具体评审办法在援外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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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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